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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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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商標?

商標就是商品的標示,簡稱商標;凡「看得到、摸得到、買得到」的商品,通通都要申請在商標類別(國際商標分類表1~34類商品)。
服務標章就是服務標示,簡稱服標;凡「看得到、摸得到、買不到」的服務,通通都要申請在服務標章類別(國際商標分類表35~45類品項)。
現在商標(1~34類商品)跟服務標章(35~45類品項),通通概稱為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的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若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
商標型態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多元化,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二、該什麼時候申請商標?

為避免商品上市後商標可能被搶註或被仿冒的風險,建議在商品上市前,就須決定要使用哪一個商標,並先提出商標申請註冊,以避免因未取得註冊而無法主張侵權保護。

 

  三、台灣商標種類及商標權期間為何?

商標種類

功能

商標種類

 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得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證明標章

一般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產地證明標章

用以證明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團體標章

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

團體商標

一般團體商標

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產底團體商標

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

商標權期間: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每10年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

 

  四、台灣商標申請審查期間為何?

商標審查手續繁複,首先須就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進行審查,再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比對及是否有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等,審查時間自收文日起需約6至7個月,不包含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

 

  五、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有什麼差別?

申請商標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使用之態樣為準;若申請時商標圖樣為墨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實質上若沒有變更主要識別的特徵,原則上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若為彩色圖樣,且顏色是該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時,實際使用若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六、什麼是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主要的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只要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有商標功能,但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目的,將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品質、功能、產地、廣告標語等說明或不具識別性的文字納入圖樣中一併提出申請,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虞,而早期需刪除不具識別性的部分才能取得註冊,現則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的部分於商標圖樣中。

 

 七、申請商標是否必須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

申請商標可由申請人自行提出,亦可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若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或營業所,則必須檢附委任書,委任在國內有住所的商標代理人辦理。如委任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的相關申請程序及補正事項,智慧局將直接通知代理人。

 

  八、台灣分公司得否為商標申請人?

分公司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故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九、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為表彰自身商品之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販售的商標商品,若得到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則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但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原廠同意,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原廠名義申請註冊。

 

 十、能不能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如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或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

 

  十一、如何在我國主張商標優先權?

須於申請商標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的國家及其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

 

 十二、審查核准後,註冊費應在什麼時候繳納?如果忘記繳納怎麼辦?

註冊費應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一次繳清,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非因故意屆期未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二倍註冊費,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以不得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的申請註冊或商標權為前提。

 

  十三、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商標延展註冊?

商標自註冊公告之日起權利保護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若想繼續使用註冊商標,可於該商標權屆滿前6個月內,就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申請延展,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商標權每次延展為十年。

 

  十四、商標權期間若已屆滿,是否可以申請延展註冊?

如屆滿未超過6個月,商標權人仍可申請延展註冊,但必須加倍繳納延展註冊費。

 

  十五、怎麼正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如以數位、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而於第63條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違反該條規定之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

 

  十六、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將圖樣稍作改變,是否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

實際使用商標如果僅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並沒有改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認知,屬於相同的商業印象,則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之使用,例如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若將圖樣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有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會被視為未使用註冊商標;但實際是否具有同一性,仍應就案件個別認定。

 

  十七、商標圖樣上標明「TM」和「R」是什麼意思?若未取得商標註冊,仍在其使用的標識上標示®,是否有法律責任?

TM是Trademark「商標」的簡稱,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無論是否有取得註冊,皆可標示TM,藉此告知消費者與競爭同業,該標識已被作為商標使用。
®符號是Registered「註冊」的簡稱,為國際上通用的註冊商標符號,使用上通常標示於商標的右上方或右下方,藉此告知相關消費者或競爭同業,該商標已獲准註冊,經註冊者,才能標明註冊商標或®。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於使用的商標上標明該等註記或符號,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權;如未取得商標註冊而使用®標記,易使消費者誤會已取得註冊,在使用情形有虛偽不實而誤導消費者交易決定時,則有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1條「表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情形,但是否有公平法第21條規定之適用,仍須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法院就個案事實與相關因素綜合判斷。

 

  十八、商標註冊如認有違法之情形應如何處理?

對於註冊商標如認有不得註冊之情形時,依提起期間之不同或是否具利害關係人的資格,得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對於商標註冊後,如認商標有三年以上未使用或不當使用之情形時,則得依法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

 

  十九、異議和評定程序有什麼差異?

異議和評定為分別提供公眾或利害關係人,對註冊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差異如下:

 

 異議  

 評定

申 請 人

任何人    

限利害關係人

申請期間

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

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為原則

事    由

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

是否需檢送據爭商標之使用證據

不用    

若以商標註冊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請評定,又據以評定之商標註冊已滿3年,應檢附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的證據,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

審查方式

獨任制    

合議制(3人以上評定委員)

法律效果

撤銷註冊

以撤銷註冊為原則。但於評定時,不得註冊的情形已不存在者,得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評定為不成立。

一事不再理

經異議確定,任何人不得就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經處分後,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二十、怎麼避免商標未使用被廢止?

商標註冊後如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智慧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故為避免商標被廢止
1.  商標權人應於取得註冊後,持續、合法的使用註冊商標以維護權利;如註冊後有迄未使用或繼續3年以上未使用之情形,可能構成商標廢止註冊之事由。
2.  商標權人於從事商業活動時,即應隨時保存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當遇到被他人提出商標廢止申請時,自可提出申請廢止日前3年內,有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證據,以證明註冊商標有持續使用的事實。
3.  商標的使用,是指在交易過程中使用商標,使消費者認識並持續累積其品牌價值。商標的使用證據,應有商標圖樣、使用日期及使用人的標示或其他佐證資料,或可相互勾稽足以認定有使用註冊商標的客觀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