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專利?
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法規定,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而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二、台灣專利種類及專利權期間為何?
專利種類 |
專用年限 |
保護標的 |
發明 |
自申請日起20年 |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 |
新型 |
自申請日起10年 |
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
設計 |
自申請日起15年 |
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
三、台灣專利審查期間為何?
專利種類 |
審查期間 |
發明 |
如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同時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則最快可於申請日後約9個月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函,發明案的審結時間至少需14~20個月不等。 |
新型 |
如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同時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則最快可於申請日後約9個月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函,發明案的審結時間至少需14~20個月不等。 |
設計 |
審結時間約7~9個月。 |
四、申請專利需要哪些文件?
申請專利應具備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委任書、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等。
五、申請專利是否必須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
於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可自己辦理,亦可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於我國境內無固定住所或營業所者,必須委任國內專利代理人辦理。
六、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才可獲得保護。
七、什麼是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在同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因新型為形式審查,會較快取得專利權,如發明經實體審查沒有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如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因相同創作在發明專利公告日前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故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八、申請我國或外國專利,必須考慮那些因素?
需考量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及技術移轉可行性等。
九、產品要出口到國外,需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嗎?
專利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當地獲得保護必須要在當地取得專利權。
十、在廣告或產品型錄上曾見所謂「世界專利」或「國際專利」等詞句,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
專利僅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之內有效,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所以專利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並無所謂「世界專利」或「國際專利」。
十一、如何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
(一) 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第1次提出申請之次日起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二) 國內優先權:申請人於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於12個月內就其所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加以補充改良,再行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十二、什麼是PCT?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管理,截至2021年有155個會員國,我國不是「PCT」會員國。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國際階段」為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PCT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而申請人必須於提出申請日起30個月內,向其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個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各國專利局則會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
十三、申請專利時間上比較長的原因?
由於專利實體審查作業過程複雜,需先按案件依國際專利分類(IPC)分類,再分派給適當專長的審查員,又審查專利需檢索歷年來核准公告之前案、國際資料庫等相關資料,以進行比對並審查判定其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上利用性等專利要件,故審查時間較長;又各案內容繁簡不一,審查時間亦不一致;大體而言,以先進國家為例,日本及美國平均專利案件審查需18~36個月。
十四、申請專利之後,如認為必須向審查人員當面解說或操作以使審查者易於了解時應如何辦理?
依據專利法第42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為下
列各款之行為:
(一) 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
(二) 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
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審查員在審查時,如認為有不明瞭或疑問時,一般是通知申請人提出書面補充說明,或通知申請人到局面詢,或補送模型、樣品,或指定申請人備妥實物操作等以供審查。申請人如認為經面詢有助於審查員對案情得以迅速、確實瞭解時,得申請面詢;惟應於接獲審定書前為之,並說明需要面詢之內容,經承審之審查員確認後,逕予辦理。
十五、申請專利撰寫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應注意那些地方?
專利說明書應完整詳實地揭露有關先前技術、發明或創作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領域者能了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同時載明所欲申請保護之權利範圍。撰寫時應注意"技術用語"之一致性,避免使用模稜兩可之文句,其中申請專利範圍之表達方式需更加以注意。
十六、為什麼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之類型?
因為創作係「發明」的要素之一,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所以非屬發明之類型;但若因人類勤勞之創作行為,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十七、台灣分公司得否為專利申請人?
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係以分公司型態在我國境內營業,其提出專利申請時,仍應以該外國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惟得以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為代表人提出申請。
十八、專利案除了在國內申請外,也想到國外申請,時間上有無限制?其申請日能否沿用原來在國內的申請日?
如向國外申請之國家承認我國優先權者,發明、新型得於在我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次日起12月優先權期間內,在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設計之前述優先權期間為6個月。
十九、有人在國外已經得到專利,在本國反而不准專利,難道我們的科技已超越國際水準嗎?
這種情形原因很多,例如各國的法令規定未盡相同,審查的細節也有些許差異,而且申請專利與委任的專利代理人是否專業有關,撰寫的說明書如未能精確揭露發明人技術之貢獻所在,或有不當之翻譯及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等,這些原因都有可能產生不同的審查結果,至於申請專利的准與不准,與國家科技水準並無關係。
二十、專利所有權人應注意事項:
1. 專利權人得以其發明之全部或一部份,有限制或無限制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
2. 專利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份讓與他人。
3. 專利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 專利權人逾應繳專利年費之補繳期而不繳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
5. 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
6. 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無刑事責任,如專利權受到侵害,專利權人得提起民事訴訟,由民事法院認定是否侵權,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7. 專利侵權之訴訟屬告訴乃論,專利權受侵害所生的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